律师解析:根据我国相关法规之规定,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房产开发商所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房产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便与购房者签署了认购书,其行为将被视为无效行为,但若在诉讼被提起之前,该房产开发商成功获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可被视为有效行为; 此外,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必须具备书写能力,且其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且真实的; 最后,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